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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 申报的通知

2022/6/20 17:23:46点击:


娄物协〔2022〕 06号




关于开展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原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聘期已到,根据《娄底市物业管 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将组织重新 选聘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现将有事项通知如下:

一、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个人申报, 申报表见附件。

二、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报资格详见《娄底市物业管 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三、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将参加协会组织的专家培训,经考试 合格后获得候选人资格,培训费用1000/,培训时间在3月 底。



四、获得候选人资格的申报人,经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 委员会评议表决通过后公示,发放《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聘 书》。

五、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32018:00,申报资料递

交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 : 王玲珑

联系电话: 15387383233(微信同号)

附件: 1.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报表

2.《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0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抄送: 娄底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2022311日印发


附件1:

娄底市物业行业专家申报表

申报人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学历

职称

工作单位

从事行业工作年限

专业特长

联系电话

个人简历

推荐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以下由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填写

协会初审意见:

初审人:       

考试时间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委员会评议结果:

签字(盖章)      

: 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  制


附件2:

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特建立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 家库,从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中选聘专家库的专家(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 业专家) .

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积极参与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技术服务活动,包括并 不限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评标、物业管理矛盾的调解、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物 业管理行业技能培训、政策研究与咨询、物业管理行业标准化等。

第二条娄底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守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及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并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条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含换届和 增补) 、解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和服务.

第二章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娄底市物业管理 行业专家资格: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各级政 府部门规章和物业管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服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 督和自律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 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物业管理星 级项目考核验收标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具有丰富的物业 管理服务实践经验,按时参加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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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活动;

(三) 任职于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有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或者 物业管理星级项目考评验收或者接受考评验收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环境管理、设备 管理、资料管理、法律、财务管理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满十年,担任项目经理及以 上职务满五年;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满五年,担任项目经 理及以上职务满三年;担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物业管理三星 项目以上称号。

(五) 年龄65 岁 (含65) 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从事物业管 理行业专家活动的时间。

第六条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报名采取个人报名并由所在企业推荐方式。 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如实填写的《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大专及以上学历证复印件;

(四) 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材料需推荐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设立娄底市物业管理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物

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审查、认定、授予与取消工作。

对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应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 副会长以上单位代表、秘书长,物业管理行业资深专业人士代表等成员组成.

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由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专家委员 会主任召集。

第九条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解释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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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三) 指导、监督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开展活动.

(四) 对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作出维持或者取消行业专家资格的决定; 第十条 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

(一) 报名推荐.个人申报、企业推荐.

(二) 审核.由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对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报人 进行初步审核。

(三) 培训.凡申报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初审合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娄 底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培训,通过考试,具备专家候选资格,提交给娄底市物业管 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

(四) 评议表决.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投 票表决,超过到会评委半数以上同意的,予以公示;

(五) 公示.对表决通过的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单,在娄底市物业管理行 业协会网站上公示七日;

(六) 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七) 授予资格.由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授予公示合格人员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 专家资格,颁发《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八)《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自动解聘.

第三章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

第十一条依本办法建立的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由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 秘书处进行管理。

通过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认定的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依其专业特 长按综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公共环境管理、秩序管理等实行分类登记,并采用"一 人一档"登记管理制度,对其开展行业专家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作为工作业绩积累 与动态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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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把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单报娄底市和 娄底市辖区内县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当接受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和 工作安排,履行下列工作义务:

(一) 为制定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

咨询意见;

(二) 协助制定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行规行约,行业自律管理办法,推行行业 自律管理,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工作;

(三) 参与物业管理专项工作研究,为物业管理行业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 转化、解决行业难题等提供专业的咨询、策划、评估等工作;

(四) 参与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行业协会、建设单位、 其他社会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的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工作;

(五) 参与物业管理星级项目的考评验收、复检和物业管理企业业绩评定等工作;

(六) 调解或者协调处理娄底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件;

(七) 参与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安排的其他有关活动;

(八) 参与物业服务企业资信等级认定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 作时,应向邀请方出示本人的《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 工作时,应及时向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或当事人说明原因.对连续二次不能参加者,

还应向协会提供有说服力的书面说明材料;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者,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 (六)() 项工作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当事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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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 十 条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 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八条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当参加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或认

可的业务培训。

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每年对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进行业务水平、工作业 绩的考核,考察结果载入其业绩档案.

第十九条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 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 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 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四) 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五) 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六) 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七) 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八) 推卸、放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委托的行业专家工作

事宜每年达到累计三次;

(九) 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 没有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参加相关培训或者每年一度的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 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 其他不适宜担任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任何人发现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九)(十一)(十二) 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举报,举 报人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举报,并留下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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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 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调研、考核、评价、培训、检收等工

,所需科技人员优先从专家库中抽选.

(二) 对相关政策法规及情况的知情权;

(三) 在咨询、评审、检查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建议权、表决权;

(四) 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从接到举报之日起三日之内,将举报材料送娄 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接到举报 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举报 人;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  作出取消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的决定,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交由司 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况不属实或者没有达到取消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 资格程度的,作出维持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的决定.

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取消或者维持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 专家的决定,应当送达举报人和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本人并报娄底市物业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取消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决定还应当送达给娄底市以及 娄底市辖区内各区县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娄底市物业管理协 会交回《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证书》并不得再用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名 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 四 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娄底市物业管理管理协会秘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2年 3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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