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娄底市物协。英文名称:LOUDI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LDPMI。是由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事业单位位和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二条 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是在娄底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行业成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组织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业主(业主委员会),共同推动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物业管理法规,组织调查研究,为政府、行业、企业和物业小区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反映行业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住保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娄底市娄星区静安街百弘学府城B6栋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物业管理理论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调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行业协调、开展交流、评比和推广先进经验等活动,加强行业内外的联合和合作,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根据需要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四)提供物业管理政策咨询、信息及相关服务;受委托开展物业小区物业合同履约、服务品质与服务费用评估服务;
(五)协助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物业矛盾纠纷;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申请人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及业主(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物业管理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三)市物协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反映问题和意见;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制,理事由副理事长办公会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估,对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不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工作,或所服务的小区发生重大恶劣影响事件的理事,由副理事长办公会提议,由理事会表决进行罢免;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新增补的理事,由 3 个现任理事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理事会议;新增补的理事资格待会员大会召开时,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副理事长的罢免与增补,由副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罢免与增补的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整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工作,任期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 1 名。
按 30% 的比例确定理事单位,按理事单位的 30% 确定副理事长单位,按副理事长单位的 30 %确定副会长。
分企事业单位和业主(业主委员会)各设 4 名副会长,副会长属于副理事长级别;
本会设秘书长 1 名。
分物业企业和业主(业主委员会),各设 1名专职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1 至 2 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从副理事长中产生,聘请专职秘书若干名;
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的标准与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委托第三方专业财务公司托管,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年初的财务预算和年末财务决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尽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8日娄底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